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工會法
【即時新聞】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表決通過《工會法》法,自明年3月21日起生效。

法律規範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組成和登記、明確工會的宗旨必須是以維護和促進僱員勞動權益為目的等,同時規範工會活動不得危害公共秩序及衛生,亦不得影響公共及緊急服務的持續有效運作。僱員可自由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但本澳的外僱不能籌組工會,只可參加,同時亦規範工會職權和據位人要件。法律規定社團必須登記才可使用「工會」的名稱,在工會法生效前設立的社團,經會員大會決議可申請登記「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在過渡期3年內可向勞工事務局提出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未完成登記前不能夠代理會員協商勞資糾紛或爭議事宜。

工聯四位議員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及李振宇聯合表決聲明,經過社會多年討論,《工會法》終於獲細則性表決通過,這是落實《澳門基本法》憲制要求,履行在澳門生效多年的國際公約規定,填補法律空白,推動澳門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建議政府未來加強法案的宣傳講解,加深社會及勞資雙方對法案的認識和瞭解,推動法案順利實施。他們指,法案設立過渡條款,令已依法設立並登記的社團,在符合法律規定下,可沿用其原有名稱、保留其在身份證明局的社團登記,並可豁免根據《選民登記法》對其界別確認進行重新評審。有關規定既尊重歷史,肯定愛國工會所作出的貢獻,亦有利於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