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新聞】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下午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修改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以及多位官員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梁孫旭及秘書梁鴻細會後表示,經雙方技術團隊多次技術磋商,針對委員會提出的意見與問題,政府對法案文本做出了多方面的調整,包括最新文本於條文中明確列出屬於低風險、相對簡單的拆卸工程類型,以提升可操作性與法律明確性;刪除有關工程所有人提供的資料存在不正確或不實的處罰規定,僅保留對指導工程的技術員填報不實資料的處罰規定。
梁孫旭表示,關於低風險非法工程的界定,在最初文本中,規定三種拆卸非法工程的情況適用預先通知制度,其中包括「具規模或複雜性」的非法工程之拆卸。然而,條文並未明確界定何謂「低風險非法工程」,亦未清晰說明「具規模或複雜性」的判斷標準。在此情況下,僅能透過反向解讀:凡不屬於須進行預先通知且不屬適用准照者,即視為豁免申請准照及預先通知。此種界定方式缺乏正面明確的標準,不利於實務操作,亦可能導致條文適用上的不確定性。為此,新工作文本作出修訂,直接於條文中明確列出屬於低風險、相對簡單的拆卸工程類型,以提升可操作性與法律明確性。例如「樓宇立面上且最高點至地面距離小於九米的僭建物」、「樓宇內部加建的不涉及結構的間隔和構件」、「面積不超過十平方米的僭建物」等。

新文本亦新增條文,明確發給准照和預先通知的程序,尤其是提交申請或通知、提交文件、接收通知和繳付費用,可透過電子平台進行,並由補充法規訂定。同時,建議刪除有關工程所有人提供的資料存在不正確或不實的處罰規定,僅保留對指導工程的技術員填報不實資料的處罰規定。而最初的文本規定,透過電子平台提交資料的工程所有人,若出現資料填報錯誤將面臨處罰,修改後處罰範圍大幅縮小。梁孫旭引述政府解釋,技術員對相關申報工作具備專業知識與豐富經驗,本應避免此類錯誤,若有違規自然應承擔相應處罰,因此做出了這項重要調整。
關於豁免准照的適用範圍,梁孫旭表示,今次修法將營運實體經營的機場、公共客運碼頭、輕軌系統所開展的改建、保養及維修工程,納入豁免准照的考量範圍。新工作文本進一步明確有關機場、碼頭及輕軌的營運實體是指根據有關營運批給合同所載明的承批企業,如現時的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及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同時亦明確主管實體為監察實體,即民航局和交通事務局。
此外,考慮到公共客運碼頭的實際情況與機場和輕軌的情況不同,部分碼頭設施仍屬由政府管理,涉及結構的工程由公共部門作出,故工作文本作出修改,明確規定在機場和輕軌系統進行更改、保養及維修的工程,可豁免工程准照;至於公共客運碼頭方面,僅限在碼頭進行的保養及維修工程可豁免工程准照。
關於行政處罰方面,最初文本建議增加規定,針對解決當違法行為可歸責於樓宇或獨立單位的所有人,而所有人包含自然人和法人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現行法律未有明確規定適用的罰則。最初文本建議統一科處適用於法人的罰款,惟對於這種不論自然人或法人的佔比多少,一律適用較高罰則的處理方式,其合理性值得商榷。提案人經過考慮,在新工作文本作出修改,改為科處適用自然人的處罰。
法案的生效日期方面,法律整體擬於2026年7月1日起生效,但其中的門牌相關規定因涉及市政署的制度銜接,規劃6月1日生效,而機場、碼頭相關條款,因目前仍在技術層面討論,其生效日期將於稍後另行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