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通過修改電子政務法
【濠江訊】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修改電子政務及相關法規法律草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稱,法律《電子政務》生效至今已三年,為澳門推行電子政務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礎,公共部門之間電子化傳遞公函有90萬份,使用率百分百。經過三年實踐,政府認為上述法律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故決定開展修法工作。
法案內容主要包括:擴展公務通訊、文件及電子證明的適用範圍,使公共部門與司法機關及公共資本企業之間實現公文往來「無紙化」;此外,亦讓司法機關可向公共部門或當事人以電子方式發出證明書。現行有不少單行法例對紙本文件的格式有特別要求,不利於文件往來的電子化,故法案建議只要電子文件符合法案規定的技術條件,便視為已遵守所有法定格式要求。法案建議如公共部門將告示刊登於部門的網站內,便視為已遵守張貼告示於公共部門的法定要求。如公共服務涉及私人實體提供文件,法例一般會要求當事人遞交紙本原件,為實現全流程電子化,法案建議在市民的同意下,公共部門可透過私人實體提供的聯網系統直接查閱相關資料,免除市民遞交。為進一步普及電子通知的使用率,法案建議優化電子通知制度,在當事人同意下,當收件人查閱電子地址的郵件時,有關通知視作完成;即使收件人未查閱相關郵件,一般情況下郵件在發送後第三日亦視作完成相關通知。法案建議簡化電子證明文件的課稅標準,改為徵收定額的印花稅。去年制定的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及支付訴訟費用》規定當事人可透過電子方式向司法機關呈交文件,為進一步推進訴訟流程電子化,法案建議司法機關亦可透過電子方式將訴訟文件複本送交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