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獲細則性通過 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
2 年前
194

【特訊】《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案獲立法會大會細則性通過,法案旨在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使立法會選舉程序更完善,並進一步確保選舉的公平、公正、廉潔。新法將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下午三時舉行,會上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會議。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引介表示,通過修法可以更好履行「愛國者治澳」原則,使立法會選舉程序更完善,並進一步確保選舉的公平、公正、廉潔。法案增加選管會成員執行職務時不受干預,且不得移調,對於選管會根據國安委審查意見書作出的取消資格決定,不得聲明異議及司法上訴,曾經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不效忠」的人士在五年內「禁選」。

法案將禁止宣傳期的起點修改為自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間屆滿日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稱,歷屆選舉顯示禁止宣傳期行之有效,今次修改是考慮到各組別提交候選名單的時間不一,令各組別禁止宣傳的時間不同,現時統一規範有利整體選舉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立法會選管會亦更好操作。

法案增加公然煽動罪,凡公然煽動選民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法案還增加違法處罰方面規定,包括完善違規公佈民意調查結果的處罰,將處罰對像由現時僅限於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擴展至任何個人及實體;完善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進行宣傳的處罰,將處罰對像擴展至委託社會傳播或廣告企業進行競選宣傳的人士,並將禁止商業宣傳及禁止競選宣傳的期間保持一致。

法律規定每名選民只可簽名成為一個提名委員會成員,若重複簽名將屬無效。張永春表示,現行立法會選舉會雖規定每位選民僅可以簽名支持一份候選名單,但沒明確禁止選民參加不同的提名委員會,亦沒有規定若出現重複簽名情況的處理方法,考慮到若處罰就可能不利推動居民參與選舉活動,需兼顧選舉公平性和實務操作。

法案獲全票通過,議員馬志成、胡祖傑、陳浩星、高錦輝表決聲明表示,法案將居民的合法權利與國家利益、澳門社會整體利益有機結合,為「愛國者治澳」原則奠定更加堅實的社會基礎。議員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李振宇指出是次修法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將中央關於「愛國者治澳」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提升選舉安全性,增強社會認受性,以維護國家安全。規定能夠保障選舉的秩序,進一步使選舉制度更加符合澳門發展的需要,使「一國兩制」方針在澳門全面準確實施,為澳門社會長期繁榮穩定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議員羅彩燕則表示,議員肩負維護國家憲法和基本法、效忠澳門特區政府的雙重責任,完善選舉法是在維護國家和地區安全的前提下,體現民主制度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