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細則性通過《投資基金法》,並將於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表示,政府將加強本地專業培訓,並吸引在外具業務經驗的澳門居民回流。他強調,行業發展將優先吸納本地人才,未來將根據基金業規模及市場實際需求進行綜合評估。

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介稱,第83/99/M號法令已生效多年,在投資基金的類型、監管制度以及投資人保護方面存在諸多制度空白,滯後於發展投資基金業務的現實需求。為發展現代金融業,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澳門急需對包括投資基金法在內的金融領域法律制度進行修訂改革。法案擴充和豐富了法案最初文本中有關制度的具體內容,對整個文本結構作較大調整,具體體現在投資基金的類型和種類、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及運作方式、政府相應的市場監管等若干方面;法案邏輯結構上基本按照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基本分類,結合不同基金的組織形式和運作特點,對各種類型基金的設立、運作、投資組合、信息公開透明、投資人的保護和基金公司監管等進行立法。進一步體現了加大市場開放和嚴格高效監管的立法政策,按照「既要放得開又管得住」的基本要求,對投資基金的設立門檻和最低要求、投資基金管理實體及托管人的範圍等進行調整優化。例如對於擴大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使其在管理業務、投資理財方面盡可能多元化;對銀行等信用機構設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採用簡化的行政手續等。平衡了公司型基金和合夥型基金的自我管理與委任第三方管理實體管理的關係,若投資基金本身不具備相應的管理實體資格,需委任第三方管理實體進行管理。
法案引入創新性制度,完善了必要的制度內容。為進一步活躍投資基金的跨境交易,加大市場開放力度,法案修改文本對本地投資基金在外地銷售、外地投資基金在本地銷售等方面進一步修訂完善相關制度。此外,還引入了諸多重大制度創新,其中值得突出強調的是基金遷冊制度,將有利於外地基金選擇澳門作為其主要營業中心所在地,為本地投資基金業帶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資金增量,進一步擴大本地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為澳門現代金融業發展產生積極影響。
法案最初文本對有限合夥基金缺乏具體規定,而有限合夥基金是投資基金法上的一項常見制度,近年來在內地和香港得到廣泛運用,在經濟發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實質性審議過程中,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對有限合夥基金進行系統、完整的規定。經綜合考慮後,法案修改文本對有限合夥基金各方面的具體制度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法案明確,負責投資人員需具有專業技能及三年相關經驗。議員葉兆佳關注基金行業發展時,或面臨人力資源挑戰,建議政府需配套人力資源政策,推動本地青年及專業人士參與行業,並明確「配備適當充足人員」的具體標準。戴建業回應稱,雖然目前澳門僅有少量基金管理實體運營,但已有本地從業者參與其中。除此之外,本地金融機構在基金托管、銷售等業務亦有一定從業人員,積累了相關經驗。對於未來發展,政府將積極加強本地培訓,提升澳門居民的專業能力;不少具經驗的澳門居民在鄰近地區從事基金業務,法案通過後有望吸引他們回澳發展。他強調,行業發展優先讓本地居民參與,至於其他未來將根據基金行業發展的實際規模與市場需求作綜合評估。

葉兆佳還關注法案通過後,作為監管實體金管局的架構與人力配置情況。金管局主席黃善文表示,當局已同步檢視人力資源及架構配置,並與上級密切溝通,保證法案生效後的工作效率。
政府法律顧問回應稱,在草擬「有限合夥基金」制度時,參考了盧森堡及內地信託基金的形式,明確不賦予基金法律人格,有別於《商法典》有關兩合公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