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 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5 個月前
2119

【特訊】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建議簡化場所分類及調整監管實體、引入登記制度及簡化發牌程序、修改《文遺法》以放寬相關的工程限制,重新制定場所的技術要件,以及合理調升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以加強阻嚇力度。

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引介表示,為優化公共服務的「放管服」改革理念,貫徹落實簡政便民的施政目標,特區政府全面檢討多項與營商環境有關的法規,及聽取業界過去所遇困難及優化意見後,秉持「放管服」改革的前瞻思維,在確保建築、消防和食物衛生符合相關要件的前提下,進一步放寬、簡化和完善現行同類場所的法律制度。為此,特區政府制定《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簡化場所分類及調整監管實體;為便利經營者申請准照,將現時開設在酒店外的五個類別的同類場所,即餐廳、舞廳、酒吧、飲料場所及飲食場所,簡化為「餐飲場所」及「舞廳」兩個類別,前者由市政署統一規管;後者則繼續由旅遊局作監管實體。

二、引入登記制度及簡化發牌程序;為優化發牌制度,法案建議在維持准照制度的基礎上,創設新的餐飲場所登記制度。如餐飲場所開設於實用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獨立單位,且其開業前僅需進行簡單及風險可控的裝修工程,或無須進行任何工程,則得以登記代替准照,而主管實體則在開業後對場所進行檢查。另外,為簡化申請及審批程序,調整現時參與發牌程序的行政當局數目,一般情況下參與部門僅維持土地工務局和消防局,以縮短發牌時間。

三、修改《文遺法》以放寬相關的工程限制;為放寬工程限制,法案建議緩衝區及臨時緩衝區內與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非緊接相鄰,或非位處風貌街道的建築物進行外部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無需諮詢文化局意見。四、重新制定場所的技術要件;為符合社會的實際需要,法案建議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訂定餐飲場所及舞廳的技術要件,在兼顧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適當放寬餐飲場所及舞廳的間隔、設施及設備的標準,尤其供顧客使用之區域、作業區及衛生設施的最低要求。五、調整罰則;因應社會發展及經濟變化,法案建議在第16/96/M號法令的基礎上,合理調升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以加強阻嚇力度。

會上,多位議員關注登記制度及簡化發牌程序問題。其中議員何敬麟關注設定120平方米實用面積上限的原意,是否有優化調整空間。他稱,作為工商界議員及代表,十分欣喜見到《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的推出,政府經廣泛諮詢業界後推出有關優化措施,飲食業界亦表示歡迎。法案的初心是簡化發牌制度、縮短業界投入營運的時間,從而優化營商環境。法案規定實用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的獨立單位餐飲場所可適用登記制度,但毗鄰地區並無此類面積限制;理解政府設定該標準是考慮澳門大部分場所的面積規模,但從優化營商環境、吸引投資、配合特區政府首發經濟的角度,在保障安全及便利營商的平衡下,能否可放寬有關面積限制,如調整至200平方米或300平方米,認為設定上限不代表業界必須開設相應規模場所,但設定過低上限可能阻礙外地守法大型商戶落戶。

黃少澤回應表示,有關標準參考《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的預先通知及工程准照制度的標準,120平方米以下場所僅需預先通知即可,標準是統一的,不可能無限擴大,否則得不到必要保障。

他稱,根據法務局物業登記資料,全澳120平方米以下的商舖共31000多間,佔全部商舖的91%;由市政署發牌的2200多間飲食及飲料場所中,超六成的場所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該標準覆蓋絕大部分場所,新登記制度的影響面、受眾面和受益面都比較廣,能有效簡化程序、提升效率。

議員黃家倫關注如何確保簡化審批與安全監管有效兼顧,避免出現監管真空。議員李煥江關注技術要件制訂原則。黃少澤表示,本次改革大幅簡化技術要件,日後制定有關技術要件將從簡單及必要兩方面作考慮,經營餐飲場所的技術要求僅保留最低且必要的硬體要求。強調簡化審批是本次法案的主要精神,但安全監管不會放鬆,法案將監管階段從事前調整為事中及事後;業界符合必要要件即可開業,但各項要求仍會嚴格監管,消防、工務等部門會定期巡查,食品安全、衛生等領域亦會嚴格監管。簡化審批與安全監管不衝突,必須符合有關方面的要求,登記時,市政署會提前告知業界相關要求,若日後出現問題,將依法處理。他稱,法案制定前,優化營商環境小組已開展兩輪合共九場的業界及社團諮詢,充分聽取意見;日後將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放寬餐飲場所技術要件,進一步降低入場門檻。此外,對於餐飲場所的食品安全與衛生問題,市政署一直嚴格依法監管,對未經核准的更改會依法作出跟進,是一個嚴格的監管,相關監管力度不會改變。

對於議員梁孫旭關注市政署人力需求以及會否調整人員編制,黃少澤表示,目前市政署人力需求足夠,若日後出現不足可再作考慮,現階段不會調整有關人員編制。

另外,議員崔世平關注舊鋪頂手時常面臨前一手未申報工程的問題,部門仍以舊圖則為依據,即使程序簡化,相關爭議或會延後,能否在簡化程序中增加彈性,如對超過一定年限的場所,以現有場地實況圖則作為更改依據。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杜淑儀回應坦言舊鋪頂手問題複雜,政府亦有思考,「放管服」改革的登記制度雖無事前審則要求,但申請人完成裝修後申請登記前,需提交場所實況圖則,政府將以此作為場所運作硬體設置。若店舖轉手,建議新頂手人先向政府申請現有場所的實況圖則,再委託專業人士核對圖則與現場是否一致。若存在差異,專業人士可評估差異是否符合現行法規要求;若不符合,新頂手人應與原經營者溝通協商。黃少澤表示,政府有相應過渡方案,亦認同應制定技術指引供商舖參考。

此外,議員林發欽關注《文化遺產保護法》的修改,他讚成適度放寬緩衝區內商舖的裝修限制,以激發舊區商業活力,但過程中如何透過頂層設計及適度監管,在便利營商的同時,有效維護澳門世界遺產城市的整體文化價值及歷史風貌,避免「一刀切」或風貌失控?文化局代表回應表示,本次法案對《文化遺產保護法》有關緩衝區的規定作出修改;對文物建築、風貌街道及文物相鄰舖位的工程,文化局仍會如常發表意見;對緩衝區內非位於風貌街道及文物建築兩側的建築物,其門面更改、維修保養工程無須諮詢文化局。因要控制緩衝區內建築物的體量及高度,若涉及重建或新建工程,文化局仍會發表意見。本次修改可簡化准照申請程序、提升行政效率,同時更精確表述文物建築保護準則。文化局將繼續依據歷史城區管理計劃,對需發表意見的項目提供精準保護。